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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司惩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拘留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830司惩37号被拘留人李国平,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大王村双桥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李国平拒不履行本院(2016)晋0830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国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