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回龙路。法定代表人:汤世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经营地址张家界永定区回龙商业街二栋203-209号。经营者:田文建。被执行人田文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705163671,土家族,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7300元,并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52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信富物业有限公司也愿意等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爱特婚纱艺术尊荣馆、田文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 军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