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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4号之一申请人赵某某,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护士,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袭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亚布力镇。.本院在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2008)尚民一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袭某某已履行了义务(2015年至2016年的子女抚育费),申请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人民币12080元的冻结。二、尚志市人民法院(2008)尚民一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