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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杰、李玉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玉英,田淑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玉英,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田淑湖,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英、田淑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英、田淑湖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李杰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