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长国等与重庆宜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重庆宜奔物流有限公司,林显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463号原告:罗长国,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但秀芳,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彭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罗某,男,200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育才小学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四单元4-4,组织机构代码07369231-9。法定代表人:杨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显元,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359726-6。法定代表人:田维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与被告重庆宜奔物流有限公司、林显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长国、但秀芳、彭某、罗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宇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