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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小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小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小英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保全执行案。经查询,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本院认为,经查询,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13号裁定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