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小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小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小英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执行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保全执行案。经查询,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本院认为,经查询,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13号裁定当事人周芬、杨代顺、杨丹、杨滔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