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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锦历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历,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46号原告蔡锦历,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南影十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红,所长。委托代理人荆兰明,该所治安所长。委托代理人冯睿,该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锦历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蔡锦历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锦历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锦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新审判员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