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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沙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个体经营。2016年8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沙某甲,个体经营。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8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沙某甲及辩护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营村村口,被告人朱某、沙某甲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殴打、辱骂、撕扯、推搡执勤民警。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要求对被告人朱某、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沙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营村村口,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一大队干警张某甲、辅警张某乙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沙某甲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殴打、辱骂、撕扯、推搡执勤民警。2016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柴村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和平北路营村村口,有人殴打交警、涉嫌妨害公务。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朱某、沙某甲回所里调查,朱某、沙某甲称身体受伤需到医院救治,随后二人便去了医院。到8月22日中午12时许,朱某、沙某甲自行到柴村派出所做相关笔录材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2016年9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接柴村派出所移交朱某、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朱某、沙某甲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特建议此案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告人朱某的询问、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21日晚上6点左右,其和儿子沙某甲、丈夫沙某驾驶黑M×××××半挂车经过一条马路,正在行驶途中,车头前方20米左右突然出现一名交警拦车,其丈夫沙某急忙刹车,车站住后,其儿子沙某甲下车和交警理论起来,并撕扯在一起,其看见儿子被交警打了,其就用拖鞋打了几下交警的事实。3、被告人沙某甲的询问、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21日晚上6点左右,其与母亲朱某、父亲沙某驾驶黑M×××××半挂车经过和平北路营村村口,车头前方20米左右突然出现一名交警拦车,其父亲沙某急忙刹车,车站住后,其和母亲朱某下了车,其问拦车的交警:“你不要命了,哪有你这么截车的”,接着就和交警理论起来,旁边又过来一个戴眼镜的交警让其说话注意点,其说注不注意和你有什么关系,戴眼镜的交警就在其脖子上扇了一巴掌,其就上去抱住交警,其母亲想将两人拽开,却被交警推倒在一边。其看见母亲朱某用拖鞋打了几下交警的事实。4、被害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证实其是交警大队尖草坪一大队民警。2016年8月21日17时许,其与单位两名辅警张某乙、黄某三个人在和平北路营村口正常执法,发现一辆违法行驶的半挂车,张某乙上前拦车,半挂车上下来两人,一个年轻男子和他的母亲,因对方和张某乙争吵起来,其就过去看怎么回事,其看见男子用手指着张某乙在骂,其让男子有事和其说,这时男子的母亲过来拉扯其,用手拍打其的左胳膊,男子也过来打了其胸部一拳,其差点摔倒,男子还要动手,其就拉住男子手搂住男子的脖子不让男子动手,男子的母亲用鞋一直在其身上打的事实。5、被害人张某乙、黄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二人是尖草坪交警一大队辅警。2016年8月21日二人和单位民警张某甲在和平北路执勤,有辆黑龙江牌照的红色半挂车的跟车人员和一名老年妇女妨害执行公务,殴打了民警张某甲,并对其三人进行了辱骂的事实。6、证人沙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21日17时左右,其的儿子沙某甲、老婆朱某开着半挂车在和平北路摄乐门楼附近,被交警拦住,其儿子和老婆就下了车,其儿子对戴眼镜的交警说:“你怎么拦车,危险,撞了你怎么办”。后其儿子就和戴眼镜的交警吵了起来,戴眼镜的交警就打了其儿子一耳光,其儿子就和交警拉扯起来,其老婆就上去拉架,拉架的过程中,戴眼镜的交警推了其老婆一下,其老婆就倒地休克了,交警就打了120,其老婆和儿子就去了医院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在公安机关安排下,通过对照片的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朱某、沙某甲就是暴力阻碍执法的人的事实。8、现场执法仪录像截图,证实二被告人和交警撕扯,阻碍交警执法的事实。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沙某甲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朱某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沙某甲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事实。10、归案证明,证实2016年8月21日17时许,柴村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和平北路营村村口,有人殴打交警、涉嫌妨害公务。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朱某、沙某甲回所里调查,朱某、沙某甲称身体受伤需到医院救治,随后二人便去了医院。到8月22日中午12时许,朱某、沙某甲自行到柴村派出所作相关笔录材料的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沙某甲因不配合交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推搡交警被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沙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沙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沙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在共同犯过程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沙某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累犯、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赵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