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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严伟丽、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严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严伟丽,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严伟丽。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妆品店、严伟丽支付赔偿款15000元你,受理费347元,暂计共15347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情况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钺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