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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继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继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65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娄继川,男,住正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小区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为“珍州康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7年3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3256.06元(118.69m2×1元×27个月13天)。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3256.06元、违约金325.60元、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娄继川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256.06元、违约金325.6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娄继川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