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苏爱芳与李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芳,李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苏爱芳被执行人李小金本院在执行苏爱芳诉李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