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XX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XX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法定代表人:左曙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XX虎,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1643号、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为被上诉人XX虎正常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被上诉人XX虎于2014年5月29日受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伤保险期内。原审判决对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被上诉人XX虎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1643号、1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发良代理审判员 邓 寒代理审判员 宋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颖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