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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龚恩福与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恩福,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20号原告:龚恩福,男,1958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朱士才,经理。原告龚恩福与被告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