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龚恩福与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恩福,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20号原告:龚恩福,男,1958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朱士才,经理。原告龚恩福与被告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