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高明与黄清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明,黄清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390号原告:刘高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清游,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刘高明与被告黄清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高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高明以“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刘高明负担。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