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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高明与黄清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明,黄清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390号原告:刘高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清游,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刘高明与被告黄清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高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高明以“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刘高明负担。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