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许宇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宇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宇航,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79号。负责人:朱开锋,行长。上诉人许宇航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惠东代理审判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