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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春香、大赢家(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香,大赢家(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融图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宋建铭,中信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监1号原审原告:张春香,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原告:大赢家(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建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潘尾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市融图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河川大厦第*座10C-13。法定代表人:宋建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宋建铭,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融图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审第三人:中信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号京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张春香、大赢家(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津市融图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宋建铭、原审第三人中信金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36号���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王明武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