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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狄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狄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3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狄蒂,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陈丽芳与被执行人狄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狄蒂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丽芳支付2015年8月占有使用费2800元、2015年9月占有使用费2800元、2015年12月下半月占有使用费1400元、2016年1月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计付占有使用费;并向陈丽芳支付2015年6月应交水电费260元、7月应交水电费836元、8月应交水电费638元、9月应交水电费752元、10月应交水电费213元、2016年1月至3月24日应交水电费1320.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6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6300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狄蒂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狄蒂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6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