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13号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五村5栋3单元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65520M。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2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8688-8。法定代表人:张晓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八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