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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马慈芳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慈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152号原告马慈芳,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委托代理人赵子雄(原告丈夫),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李舜。委托代理人郑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慈芳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经获取了涉案信息,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慈芳负担。审判员  马金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