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2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XX与李英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李英新,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英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江苏东路11号附9号10栋2层1单元201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