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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玛加朵与刘静丽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玛加朵餐饮有限公司,刘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玛加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瑞商城1层2室。法定代表人曲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静丽,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玛加朵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静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静丽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