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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歙县凯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富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恺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国勇,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歙县凯旋工贸有限公司诉王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皖1002民初9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2)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对担保人张恺俊所有的皖J×××××号小型越野客车限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黄山市歙县凯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歙县凯旋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国勇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黄山市歙县凯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国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2)存款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和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恺俊所有的皖J×××××号小型越野客车限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车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