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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丽君诉毕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君,毕耀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771号原告:赵丽君,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农联村东方红村民组***号。被告:毕耀庆(曾用名毕志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号*栋*单元*号。原告赵丽君与被告毕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丽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赵丽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