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丽君诉毕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君,毕耀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771号原告:赵丽君,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农联村东方红村民组***号。被告:毕耀庆(曾用名毕志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号*栋*单元*号。原告赵丽君与被告毕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丽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赵丽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