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秀芝、孟凡珍、韩孟与宁照杰、宁照彬生命权纠纷一案交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芝,孟凡珍,韩孟,宁照杰,宁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芝,女。申请执行人孟凡珍,女。申请执行人韩孟,男。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学夫,系阜新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照杰,男。被执行人宁照彬,男。张秀芝、孟凡珍、韩孟与宁照杰、宁照彬生命权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继德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