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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付金岭与何文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岭,何文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98号原告:付金岭,男,汉族,1947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何文领,男,汉族,1945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付金岭诉何文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金岭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