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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浙XX大树脂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大树脂有限公司,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浙XX大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邱书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3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大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