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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良政与江忠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忠西,魏良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忠西,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良政,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忠西因与被上诉人魏良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忠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忠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忠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元,由上诉人江忠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和平审判员  方 芳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