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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华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华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802号原告: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程志通,董事长。被告:王华俤,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中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