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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03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负责人:胡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叶,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晴,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