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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伟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8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伟华,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忠辉,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华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华及其辩护人刘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伟华通过微信添加了舒某、蒙某为好友,通过微信商量后,由郭伟华介绍嫖客与舒某、蒙某进行性交易,每次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相同),郭伟华从中收取介绍费200元。2016年12月27日,舒某、蒙某分别入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为尔客酒店420房、305房。之后郭伟华通过微信寻找嫖客,同时也让朋友帮忙介绍嫖客,如果朋友介绍成功,郭伟华从介绍费中分给朋友100元,自己赚100元。2016年12月28日,郭伟华和他的朋友先后介绍了四名男子前往为尔客酒店420房与舒某进行性交易;介绍了两名男子前往为尔客酒店305房与蒙某进行性交易。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郭伟华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李某、欧某1、尹某、欧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舒某、蒙某、林某、谢某、张某3、欧某3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及指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追缴、收缴、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伟华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伟华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其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初犯;2.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3.尚未获利。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伟华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伟华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红米牌,号码188××××8956)。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郭伟华的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华无视国家法律,为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伟华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郭伟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意见,第1、2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3点,经查,因尚无证据证明案发当日郭伟华已获得介绍费,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与郭伟华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伟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红米牌,号码1889870****)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介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