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骆玉保、房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骆玉保,房敏,卢宏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93-2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西门街,组织机构代码68812806-0。被执行人骆玉保,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房敏,女,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骆玉保之妻。被执行人卢宏滨,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望民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依法于2016年2月6日查封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华阳镇棉花大市场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华阳镇棉花大市场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