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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东方壹品2幢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5251454H。法定代表人陈从伟。被执行人许艇杰,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光明村2-19号,现住。被执行人范柳青,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1-44号,现住。被执行人许式阳,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洪丽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学义,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雪桂,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43433.8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8220元、执行费8834.34元。但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艇杰、范柳青、许式阳、洪丽平、许学义、汤雪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