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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占德、梁书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占德,梁书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占德,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书桥,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上诉人郭占德因与被上诉人梁书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郭占德与被上诉人梁书桥等农户的土地被北京忠德学校征用后剩余亩数,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土地的起点和终点问题,郭占德与梁书桥均称可以通过调取北京忠德学校的征地档案和对涉案土地进行丈量的方式,可以查明事实,建议基层法院进行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占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程玉玉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