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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长沙大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长沙大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枝,朱长征,曾琴,陈智平,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紫舞路30号。法定代表杨延平,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大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九峰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天门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枝,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朱长征,1979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曾琴,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陈智平,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文,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大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枝、朱长征、曾琴、陈智平、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万元,经查,以上6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陈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时所设定抵押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到位;被执行人陈文在安乡县有两个工程项目正在寻求合作伙伴;被执行人陈文已向本院作出了还款计划。故本案应当裁定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才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