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丽慧、权长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慧,权长山,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慧,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权长山,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长山,该公司董事长。张丽慧与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给付张丽慧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