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曾庆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曾庆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2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该行行长。被告:曾庆庆,男,汉族,1982年2月1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曾庆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