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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朝格吉乐图、木仁与贺西格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格吉乐图,木仁,贺西格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286号原告:朝格吉乐图,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木仁,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贺西格图,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朝格吉乐图、木仁诉被告贺西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格吉乐图、木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西格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6年1月23日被告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大板支行处借款30000元,并由二原告进行了担保,约定于2017年1月3日还清。2017年2月4日二原告替被告各自偿还本息12498.36元,合计24996.72元,上述欠款被告人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4996.72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0.06元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贺西格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贺西格图从案外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板支行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1月13日,由原告朝格吉乐图、木仁担保;截止2017年2月4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30966.72元,二原告于当天承担了保证责任,各自偿还给案外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板支行12498.36元。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代偿证明、业务受理单及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贺西格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应偿分别还给原告朝格吉乐图、木仁12498.36元,合计24996.72元。二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利息以及按月息每元0.06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西格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朝格吉乐图12498.36元、偿还给原告木仁12498.36元,合计24996.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2.46元,由被告贺西格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吉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