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君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胡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李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胡君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