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高朝与吕迎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高朝,吕迎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18号原告武高朝,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吕迎迁,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武高朝与被告吕迎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高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高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