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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高朝与吕迎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高朝,吕迎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18号原告武高朝,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吕迎迁,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武高朝与被告吕迎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高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高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