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潞洲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运特金属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00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北京潞洲水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福运特金属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终9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京03民终9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六行“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运特金属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更正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运特金属切削刀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高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