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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兰成勇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成勇,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兰成勇,男,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三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陈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成勇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兰成勇171274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兰成勇人民币3533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大     鸣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张玉春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国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