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石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石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378号原告:汪石文,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汪石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石文、被告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石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5日,被告由原告单位同事介绍因需向原告借60000元现金,说要支付彭泽县矿管局环境绿化工程,约定时间一个月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求。被告张伟辩称:2015年我因需在原告处借款50000万元,一直未还。2016年12月25日经过结算,加上利息是60000元。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希望钱可以慢慢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被告因为矿管局绿化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25日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并载明欠原告6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因需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25日经过结算借款本息60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