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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与武兵、马恒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武兵,马恒学,黄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503号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住所地:永城市建设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34488577-0。法定代表人:王家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兵,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恒学,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小娟,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与被告武兵、马恒学、黄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城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撤回对被告黄小娟的起诉。审 判 长  邱 恺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