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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辉与黎再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辉,黎再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624号原告江辉。被告黎再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辉与被告黎再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辉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