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功、黄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功,黄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建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仁龙,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林建功和黄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仁龙至今未履行(2017)闽030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仁龙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3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