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郑明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郑明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地址庐山市南康镇南康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黎磊华,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小平,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阳星华,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明明,男,1982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共青城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郑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也无法确定其住所,原告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郑明明的具体住址,需要登报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方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通知其在2017年3月25日前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原告应当预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经本院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公告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中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