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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春祥与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春祥,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884号原告顾春祥,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关路188号明珠大厦404-405室。法定代表人李彩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祥诉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春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