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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吕秋仙与徐光亮、赵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仙,徐光亮,赵王丽,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619号原告:吕秋仙,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亮,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现于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丽,系徐光亮妻子。被告:赵王丽,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徽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300202-X。法定代表人:徐光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丽,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吕秋仙与被告徐光亮、赵王丽、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核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