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解宏书与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宏书,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565号原告:解宏书,男,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玖(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解宏书诉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解宏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宏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宏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解宏书负担。审判员 黄 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