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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熊葆灵、杜海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葆灵,杜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9号申请人:熊葆灵,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杜海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海岗名下位于邯郸市赵都新城利和园3号楼2单元2002号房产。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